因为一则纪委通报,甘肃省陇西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案进入公众视野,随即引发众多争议。醉酒、超速、致人死亡,原本一桩情节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最终却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不免让人质疑量刑是否过轻。1月26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已对此案展开专案评查。(1月28日《北京青年报》)
从法律角度说,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醉驾确实不一定、不必须被判处刑事处罚,需要根据醉驾情节轻重来判定。根据最高法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的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醉驾致人死亡,这不是触犯了危险驾驶罪,而是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却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如此判决有必要进行商榷。否则,醉驾撞死人免于刑责的判决,在客观上只会纵容酒驾、醉驾,让过去这么多年交警部门查酒驾、查醉驾的努力付之东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换言之,醉驾致人死亡,不仅已经触犯了交通肇事罪,而且具有加重处罚情节。即便肇事司机事后有自首、积极向受害人家庭进行民事赔偿的真诚悔罪等情节,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不能直接减轻到免于刑事处罚,这样的量刑判决实在太轻,让人无法接受。相反,只会给人们留下这样一种醉驾撞死人只要多赔钱就不用坐牢的误解,严重伤害司法公信力,这是大众最朴素的认知。因此,这起机关干部醉驾撞死人被判免于刑事处罚案,如此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法院有必要对社会详细公开,解释清楚,给大众一个交代,接受大众监督,法院启动专案评查迈出了第一步。
(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