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昆山“反杀案”入选其中。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正当防卫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12月20日《北京青年报》)
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早在1979年的《刑法》中就有相关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在1997年的《刑法》修正案中又增加了“无限防卫权”条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正当防卫缺乏明确的界限标准,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存在较大的讨论空间和自由裁量标准。尤其是按照近年来不少司法判决案例来看,正当防卫的标准是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做出“恰到好处”的防卫,制止住不法侵害,完全没有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没有考虑到防卫人面对侵害时最自然而然的自我保护的本能反应,正当防卫在现实操作中俨然变成了一项让绝大多数人无法完成的技术活。这也导致一些在防卫人和普通大众看来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在司法判决中却变成了防卫过当,不得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让防卫人流血之后又流泪。
更严重的是,司法苛刻要求防卫者,在客观上只会让防卫者面对不法侵害时畏手畏脚,或者大众在遇到不法侵害发生时,惹祸上身,不敢伸出援助之手,只能当一名围观的吃瓜群众。这反而纵容和助长了不法侵害的嚣张气焰,造成社会正义退缩。因为按照正当防卫的苛刻标准,逼得人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要么撒腿逃跑,跟侵害者比逃跑速度,要么选择“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任由不法分子施暴。
最高检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解释法律法规,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这不仅直接回应了社会的关切,而且打消了社会大众的后顾之忧,不必担心正当防卫行为被定性为防卫过当而负法律责任。这无疑让普通大众在与不法分子作斗争时更加有底气,在客观上必然能够鼓励人们面对不法侵害时敢于选择正当防卫。这实质上回归到法律为弘扬社会正气撑腰的初衷上来,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邪不压正、惩恶扬善的良好氛围,从而让社会正义更加有力量,让恶行退缩,让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城市更加安全。
总而言之,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界限标准的明确,有助于让公民的正当防卫权能够真正得到落实。
(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