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电讯-关注每日最有价值、最有看点的新闻
一箱酒引起的3000万元天价赔偿案
时间:2019-02-22 17:07:21  来源:每日电讯


    同案不同判?白水杜康在豫败诉在津胜诉 最高法再审延期

    一箱价值360元的白酒,因为侵权却引发3000万元的天价赔偿,最终获赔1500万。这起由河南两级法院审理过的一起商标侵权案----陕豫“杜康”商标之争再一次诉至最高法。

    2018年7月4日,最人民法院对于陕西白水杜康和河南洛阳杜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3338号)立案。后因案情疑难复杂被延期审理。

    按照审限要求,2019年1月7日应该到期,截止发稿前,该案还没有进展。

    蹊跷的销售:带着公证人员买酒 现场公证封存

    相关司法文书资料显示,2016年4月12日,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英才路与积翠南街交叉口向西50米处的国灿百货商行,河南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杜康公司’)职工张要国以3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箱“52度白水杜康22V”。

    经过讨价还价后,售货人员给了张要国50元一张的定额发票8张(即400元的发票),并向张要国出具了一张收到酒款360元的收条。接着张要国又对该店门头和所购白酒实物、标价进行了现场拍照,然后将所购白酒搬进自己车内。

    张要国这些看似略有怪异的行为其实并非普通消费购物,而是在进行公证,与张要国随行的有河南省汝阳县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上述的全部描述则来自两名工作人员的现场记录。

    这份记录还记载,张要国从讨价还价、买酒、付款、开发票、打收条,到对店门头及白酒实物和标价进行现场拍照,最后将白酒搬入车内的这一系列过程,是在当天上午 11: 25 至 11:35 的10 分钟内完成。

    当天下午,在一家摄影店里,经过对酒箱、外包、酒瓶等现场拍照后,公证人员对这箱酒进行了密封,于4月14日出具公证书。


 

    数日之后,洛阳杜康公司携该份公证书将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白水杜康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告上法庭,以其侵害商标权为由索赔3000万元人民币。

    2016年5月3日,洛阳市中院正式立案。该案经洛阳中院一审、河南高院二审之后,于2018年4月16日作了终审判决。

    其中,洛阳中院于2017年5月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白水杜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洛阳杜康公司第9718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损失1500万元。

    白水杜康公司不服上诉后,河南高院于2018年4月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白水杜康公司被控侵权商品不仅对洛阳杜康公司第9718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而且对另外三个主体为“杜康”文字的商标专用权商品也构成侵害,遂改判白水杜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洛阳杜康公司共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损失1500万元。

    这一系列看似“有套路”的做法让白水杜康有苦难言,为维护自身的权益,白水杜康将洛阳杜康诉至最高法,请求主持公道。

    同案不同判?白水杜康和洛阳杜康深陷商标之争

    2016年,原告洛阳杜康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被告白水杜康诉至洛阳中院,洛阳杜康请求法院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酒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并要求白水杜康就侵权行为赔偿原告1500万元。
在该案件的审理中,洛阳中院未考量“杜康”商标共有这一历史背景,白水杜康败诉。

    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白水杜康又将洛阳杜康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6日,河南高院以“白水杜康不是杜康商标的共有人”,“小白水、大杜康”等为由驳回白水杜康的上诉请求。

    2018年7月4日,白水杜康申请最高法对该案再审。

    这场因一次蹊跷的销售引起的天价赔偿案,在河南两级法院都是同样的结果,白水杜康因此莫名其妙地承担1500多万的赔偿。

    梳理两家杜康的商标侵权案,另外的一起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杜康商标侵权案中,却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2017年,原告洛阳杜康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被告白水杜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白水杜康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产品的行为及不正当行为,并要求白水杜康赔偿3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此,天津市一中院对于商标是否共有这一争论焦点进行了分析。

    该院认为,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应当考虑产生本案纠纷的特殊历史背景,因商标共存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所以在处理涉及两个注册商标的侵权案件时,应当做到两个利益平衡即:共存商标权利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与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平衡。因此,既要注重考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又要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尊重消费者已经形成的认知。

    法院认为,被告白水杜康在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主观上为善意。法院还从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历史事实、白水杜康商标的知名度等多方因素分析后后,天津一中院判定,洛阳杜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混淆可能性因素的情况下,仅以白水杜康使用“白水杜康”时“杜康”、“白水”文字大小不一,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行为主张不能成立,基于上述理由,原告洛阳杜康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同时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张亦不能成立,驳回洛阳杜康全部诉讼请求。


 

 
    综合来看这两起有诉讼请求的案件,却有着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两起案件对于“商标共有”这一核心事实的认定上,洛阳中院、河南高院和天津一中院采取了不同的判断。

    天津一中院还对该案件涉及的杜康商标信誉和消费者利益进行了阐述。法院认为,“杜康”在中国传统酒文化中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洛阳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共同承担着弘扬传统酒文化,共同培育、维护杜康品牌的责任。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意到本案存在商标许可的情况。商标许可使用是提高商标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在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权利人应当珍视通过长期提供特定品质的商品,在消费者中积累起来的良好信誉,更应当尊重还保护消费者利益,采取一定措施监督和保障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样才能维护好“杜康”所承载的深厚文化底蕴,实现“杜康”和“白水杜康”的共同发展。

    最高法:洛阳“杜康”和白水“杜康”注册商标均合法

    这已经是第二次因为“杜康”商标之争在最高法立案了。2016年白水杜康起诉洛阳杜康商业诋毁,白水杜康一审、二审胜诉后,洛阳杜康不服判决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此,最高法裁定称:本案中,相关历史文献可以表明,“杜康”二字自古以来就在中国历史文化中存在着特殊意义,与酒具有密切联系。而从本案伊川、白水、汝阳三家杜康酒厂最早均生产“杜康”酒,到后来三家杜康酒厂共同使用“杜康”注册商标,直至现在洛阳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均持有含“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将“杜康”二字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及其所产生的商誉,绝非由某一特定主体所独创并享有。

    “在目前的市场中,洛阳杜康公司的‘杜康’注册商标和白水杜康公司的含有‘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均合法存在,洛阳杜康公司明知上述历史情况,仍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表述,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只有洛阳杜康公司才与‘杜康’商标存在唯一对应关系,而白水杜康公司及其商品与‘杜康’商标没有关系,从而对白水杜康公司及其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评价,并对白水杜康公司的商誉产生影响。因此,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最高法裁定认为,伊川、白水、汝阳三家酒厂通过在商品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的方式进行区分,逐步形成了各自的产品特色和消费群体,也都获得了诸多荣誉。经过十多年的时间,三家酒厂都是正宗杜康酒成产企业的观念被广大消费者所认识和接受,但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无法区分三家酒厂以及相关产品,更不会否定洛阳杜康公司对“杜康”商标的专用权。综上,洛阳杜康公司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编号为152368号“杜康 杜康牌”商标
 

编号为915686号“汝阳杜康”商标

 

编号为915685“白水杜康”注册商标”

 
    然而,最高法的裁定并没有“调停”两家的矛盾。陕西白水杜康是“白水杜康”商标的拥有者,河南洛阳杜康是“杜康”商标的拥有者,两地白酒企业各有自己的市场品牌,商业竞争也无可厚非,为何却陷入30年来不可调和的“诉讼战”?

    近年来,洛阳杜康和白水杜康的“诉讼战”已经超过了30多起,官司从陕西、河南打到北京、天津,再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成了全国关注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从诉讼的焦点来看,两家杜康都在争“正统”和“唯一”。而在这些“扎堆”的诉讼案件中,白水杜康全国经销商以及各大商超都成了被调查和审查对象,导致白水杜康相关品牌的白酒在全国商超全部下架,白水杜康经销商均面临发展困境。

    如何解局?亟待各方协商解决 共同发展

    矛盾的举动。

    2017年最高法将白水杜康胜诉洛阳杜康商业诋毁案作为全国50大知识产权示范案例下发各级法院;2018年8月23日,河南高院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将洛阳杜康诉陕西白水杜康酒侵害商标权纠纷列为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十大典型。

    为何最高法的最终裁定无法终止这场“杜康之争”?通过上述这一矛盾的做法,似乎能看出些端倪。

    记者检索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助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不宜简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该司法解释还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对于法律问题相同、裁判定性不宜的案件,强化审级监督,充分发挥二审和再审纠错功能。对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的关联案件,需要移送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管辖和合并审理。健全关联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相互沟通制度和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指导制度。在后受理的法院,应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并及时报请上级法院进行协调,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既然“杜康”商标共有,为何无法和谐共存,共同发展?最高院的司法裁定为何还解决不了这场多年的商标大战?如何共同保护“杜康”品牌,走出一条陕豫共同发展的品牌之路?这些问题有待各方面共同协商解决,更需要司法部门拿出权威的“天平”,均衡各方利益,给这场商标大战划上对等的句号。



最新报道
关于每日电讯 | 投稿邮箱 | 人员招聘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Copyright 2008-2017 每日电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9055157号-1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李宏宇律师
投稿热线:18610453577 客服QQ:130365007 新闻纠错13681116110 点击这里给我发送消息点击这里给我发送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