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市长陈训华提交了一份《关于取消七座以下私家车年检的建议》,特别提出应该取消“捆绑式年检”,不应将交通违法记录的处理与年检挂钩。全国人大代表里赞带来的一份代表建议,提出应该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启动对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备案审查的建议。(3月13日《成都商报》)
从法律角度说,交通违法记录的处理与机动车年检挂钩的做法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法之举,这也是近年来法院“一边倒”支持车主诉讼诉求的原因所在。
因为“不交罚款不给年检”的“捆绑式车检”做法,所谓的法律依据是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作为上位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机动车车检的规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适用《机动车登记规定》。
再者,机动车年检,主要目的是保障机动车安全,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督促车主加强机动车维护保养,降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和发生量。交通违法记录的处理与机动车年检挂钩,直接导致一些没有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的车主、驾驶员选择逃避车检,甚至有机动车长期不年检,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从这个角度说,“捆绑式车检”影响了车主按时对机动车进行年检,不利于保障机动车的安全。
当然,也必须看到,公安机关采取“捆绑式车检”的办法,确实存在一定的合理与无奈,不能简单理解成部门利益在作祟,也不能认为是公安机关懒政。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机动车车主、驾驶员逃避罚款、害怕被吊销驾照,并不依法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车主、驾驶员逾期不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这执法成本太高,公安机关耗不起。更何况,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车主、驾驶员太多,而公安机关的人手却存在不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良法推动善治,才能为长治久安厚植基础。维护法律尊严,恪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公安机关必须取消“捆绑式车检”这种不合法的做法,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终结“捆绑式车检”,不能单兵突进,必须配套好相关措施和机制,不能反过来放纵和纵容车主逃避处理交通违法违章记录。因此,对那些拒不接受处罚、逾期不处理交通违法违章记录的车主、驾驶员,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让公安机关的执法成本与他们的处罚相匹配,甚至有必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切实提高其违法成本。处理交通违法违章记录,这是驾驶员的义务,任何时候都不能逃避。